法制網記者周帛琉芬棉
  中國證監會今日發佈公告稱,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參加2013年度年檢工作啟動。年檢期間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所有通過2012年度年檢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因立案稽查未參加2012年度年檢,2014年4月30信用貸款日前立案稽查已經結案、未被取消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均需要年檢。目前正在立案稽查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不參加年檢。
  責令整改婚禮顧問課程的十五種情況
  依據公告,年檢期間存在下列ssd固態硬碟情形之一的咨詢機構,將被責令限期1個月的整改:
  內藏制薄弱、人員和台北婚禮顧問分支機構管理混亂的;
  年檢期間對應當報告或者備案的事項發生漏報、遲報,或者未按規定進行信息公示的;
  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違反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未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合規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機制,未與客戶簽訂協議,未對證券投資顧問各業務環節進行留痕管理,或者存在對服務能力、產品功能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向客戶承諾或保證投資收益,以個人名義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以及證券投資顧問通過公眾媒體作出買入、賣出或者持有具體證券的投資建議情形的;
  以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等為載體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未按照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規範合同簽訂、產品銷售、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各個業務環節,未客觀說明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的功能及揭示其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未說明所使用的數據信息來源,以及未說明證券投資品種選擇或者買賣時機提示功能的方法和局限的;
  從事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違反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未建立業務管理制度、合規審查制度和利益衝突防範機制,未對發佈證券研究報告各業務環節實行留痕管理,以及存在沒有公平對待發佈對象、利用發佈證券研究報告謀取不當利益的;
  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違反《關於加強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未在公司營業場所、公司網站、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公示相關信息,未對銷售(服務)協議格式、營銷宣傳、產品推介等材料進行備案,未遵循客戶適當性原則、公平對待客戶、明確告知客戶公司的聯繫方式及投訴舉報方式,或者委托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機構和個人代理開展相關業務的。
  未落實《關於規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通知》和《關於切實加強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管理的通知》等要求,參與的廣播電視證券節目不規範,存在宣傳過往薦股業績、產品、參與機構和人員的能力,播出客戶招攬內容,播出電話、傳真、短信及網址等聯絡方式,對具體證券或者證券相關產品價格漲勢或者市場走勢做出確定性判斷,未按要求履行報備程序的。
  人員管理不規範,存在證券投資顧問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或者證券分析師從事證券投資顧問的行為;聘請無執業資格人員或者其他機構執業人員,代表本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或者本機構執業人員代表未取得業務許可的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
  以誇大、虛報薦股業績等方式,進行不實、誘導性的廣告及營銷活動,或者傳播其他虛假、片面和誤導性的信息的。
  以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為依據,或者斷章取義地引用、篡改有關信息、資料,向投資者提供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就同一問題向不同客戶提供的投資分析或者建議不一致的。
  在報刊、電臺、電視臺、網站或者其他傳播媒體上向投資者發表投資咨詢文章、報告或者意見時,未註明機構名稱和執業人員真實姓名,未對投資風險作充分說明;在向投資者提供的證券投資咨詢傳真件上,未註明機構名稱、地址、聯繫電話和聯繫人姓名的。
  向投資者或社會公眾提供的投資咨詢相關資料,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保存2年;向媒體提供的投資咨詢相關稿件,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以書面形式保存3年的。年檢期間被證券監管機構通報批評、高管人員被正式談話提醒(指正式發函通知並做監管談話記錄的)兩次以上的。
  年檢期間受投訴、舉報次數較多,經查屬實,未能妥善處理的。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及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年檢的十五種情形
  依據公告,年檢期間存在下列十五種情形之一者,不予通過年檢:不能持續符合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條件的。拒不整改、未按期上報整改報告、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整改沒有明顯效果或者在整改期內繼續違規開展新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
  從事或者參與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違規活動的。
  參與向社會公眾非法買賣或者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等非法證券活動的。
  年檢期間對應當報告的事項拒不報送;或者多次對應當報告或備案的事項漏報、遲報,情節嚴重的;信息公示內容存在虛假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要求提交年檢材料、履行年檢義務,或者報送的文件、資料存在虛假陳述或重大遺漏的。
  採取各種方式拒絕、阻礙、故意逃避證券監管機構依法進行現場檢查、專項核查及日常監管的。
  出資不實,經查屬實的。
  資不抵債,無持續經營能力的。
  內部管理混亂,出租、出借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證書和執業人員資格證書,聘請無執業資格人員或者其他機構執業人員代表本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委托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機構和個人代理開展“薦股軟件”業務,情節嚴重的。
  年檢期間受投訴、舉報次數較多,經查屬實,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公司未能妥善處理的。
  違反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存在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因違法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製裁的。因違法違規受到證券監管機構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及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等。  (原標題:證券咨詢機構年檢工作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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